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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目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小范围进行第二次内部征求意见。商业银行不得接受网站开发合作机构直接和变相的风险兜底承诺;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无信用保证保险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
《办法》定义,互联网网站开发贷款,具有全流程线上办理、基于风险数据建立风险模型、自动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极速放款等特点。为兼顾普惠金融和风险防范的要求,《办法》对贷款限额进行了规定,即网站开发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 3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具有明确网站开发消费场景或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个人贷款,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均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在金融科技浪潮迭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网站开发平台引流并进行“联合贷款”的模式走热,而其中隐藏的风险隐患也引起监管的关注。对于业内高度关注的联合贷款,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相较2018年11月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此次《办法》并未出现联合贷款余额上限,仅规定商业银行应制定互联网网站开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网站开发贷款限额、联合贷款限额、联合贷款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等。
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网站开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网站开发贷款余额的30%。
近年来,部分地方城商行、农商行通过互联网网站开发贷款变相突破地域经营限制的问题已然引起关注。在地方法人银行互联网网站开发贷款跨区域问题上,北京商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考虑目前监管对线下异地授信并未禁止,为保持与线下业务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网站开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互联网网站开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地方法人银行的监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经济金融环境和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及管理情况进行窗口指导,体现持续性和差异化监管要求。
《办法》定义,互联网网站开发贷款,具有全流程线上办理、基于风险数据建立风险模型、自动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极速放款等特点。为兼顾普惠金融和风险防范的要求,《办法》对贷款限额进行了规定,即网站开发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 3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具有明确网站开发消费场景或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个人贷款,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均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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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网站开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网站开发贷款余额的30%。
近年来,部分地方城商行、农商行通过互联网网站开发贷款变相突破地域经营限制的问题已然引起关注。在地方法人银行互联网网站开发贷款跨区域问题上,北京商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考虑目前监管对线下异地授信并未禁止,为保持与线下业务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网站开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互联网网站开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地方法人银行的监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经济金融环境和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及管理情况进行窗口指导,体现持续性和差异化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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